高雄區後昌聯合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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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區後昌聯合鴿會組織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高雄區後昌聯合鴿會」 。

第 二 條:本會以連絡會員感情提倡賽鴿高尚風氣,以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下進行比賽,促進養鴿技術,陶冶身心康樂為宗旨。

第二章 任 務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主辦春、夏、冬比賽。
   2.辦理會員會福利及康樂事項。
   3.辦理政府委託事項。
   4.辦理總會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四 條:凡中華民國國民思想純正,對養鴿有興趣無不良紀錄,並備有鴿舍為原則,經理監事會通過為本會會員。

第 五 條:本會空中距離計算方式:
甲※本會區域空中距離量測以衛星導航儀器測量之:
東線X=187,300(大社區傑笙樂園)。北線Y=2,514,900(德中路高雄縣市交界處)。各鴿舍東線原點至基準點不足部份加65%,北線原點至基準點不足部份加65%,原點有超過部份以基準點為準。
※ 橋頭區、岡山區(嘉新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空中距離測量 X.Y座標以瑞屏路與海專路口為準。
※ 仁武區:五和里、八卦里(後港) 、鳳仁路以西以甲項為準(測量後如超過瑞屏路海專路口,則以瑞屏路海專路口為準),其它空中距離測量 X.Y座標以瑞屏路海專路口為準。
※ 梓官區﹑彌陀區:空中距離測量 X.Y座標以藍昌路與甲昌路縣市交界處為準。
※ 明誠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中華路以東:空中距離測量結束時間未達明誠路博愛路口時以明誠路博愛路口為準。
※ 三民區中華路以西:空中距離會員測量 X.Y座標以左營南門點為準。
※ 楠梓區(高楠公路以東)、大社區:X.Y座標以健仁醫院為準。
※ 鳥松區球場路、松藝路至文前路口。實測空中、測量後如超過瑞屏路海專路口,則以瑞屏路海專路口為準,
※ 燕巢區鳳雄、角宿、滾水(中西路、中興路、角宿路以西)。瓊林、安招等區域。空中距離測量 X.Y座標以瑞屏路海專路口為準。

第 六 條:凡獲准加入之會員,每年至少參加比賽一季,包括春、夏、冬在內。(且每季至少十只以上)凡未遵照規定認購者,視為自動退會。(要再參加比賽時,須申請入會手續)。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左列行為之一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1.有叛國罪、刑事罪,及經宣告遞奪公權者。
2.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比賽作弊者或與網仔腳勾結,具有確實證據者。
3.會費及各項費用與領取足環未按規定時間內繳納者。(包括樂捐插組獎品金額未繳納者)。
4.損壞本會名譽及妨礙會務之進行比賽事項者,包括擾亂會場秩序。
5.經他(分、支)會開除會籍者(指作弊而言)。
第 八 條:凡自動退會或取消會籍之會員,不得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所有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比賽各項規則。
2.認定本會理事會議決策,並絕對服從其裁決事項,不得藉故異議。
     3.提供各機關之和平鴿。
     4.按期繳納會費及遵守一般通知規定事項。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 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並聘任理監事若干人。設財務組、審查組,財務委員監督稽核本會財務收支賬目等,審查委員監督會務審核等。本會財務方面由二十位股東共同連帶保證負責。
第十一條:本會設祕書一名承會長之命辦理一切會務,其人選由會長聘請提經股東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二條:會議分比賽中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議、股東會議。
1.會員聯誼會每年定期召開一次。
   2.比賽後臨時會議經理事會議認為必要時呈報總會層轉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之。
   3.理監事會議、股東會議視會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第六章 職 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長代表本會執行會務並召開各項會議,為各項會議之主席,會長請假或出缺時由副會長(常務委員)代理或由副會長再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各理事人員除應協助會務外,並負責各項業務之推行與運作。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2)審核年度預算。(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職。(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七章 比 賽

第十六條:本會各項比賽在同一條件下舉行全部有效,會員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七條:凡會員違反比賽規則或造成作弊行為具有確實證據,其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並開除會籍,該舍住址均不得用任何名義申請入會。

第十八條:未經核准入會之非會員不得購買本會足環,其損失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凡購買各季足環之會員須于售環結束日後七日內確認姓名與比賽鴿隻數量、足環號碼,嗣後不得變更前述項目參加比賽,每季欲參加比賽每舍配掛公環數最少十只,組環一組以上。

第二十條:本會比賽細則,鴿鐘使用辦法另定之。

第廿一條:凡本季比賽之各項組獎(包單關友誼賽)除本會主辦外,他人不得利用舉辦,凡有會員參與他人私辦之插組,經發覺者該季之有格比賽鴿全部以最低分速處理。

第廿二條:擔任本會審查員不受認購足環限制,自由選購以資鼓勵。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於參賽時,可用直系親屬及配偶之名參賽,但參加開會時乃依會員本人為代表。

第廿四條:本細則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受權理事會議修正之。

第廿五條:凡每季欲參加比賽之鴿友,均須入會(指未入會之鴿友),入會手續需要身份證影印本。

第廿六條:每季入會審查一次以上,由理監事查核。(如未能及時申請審查時,可由理、監事介紹)。

第廿七條:每季結束關日,會場開封暗組及組環等獎項。本會各項插組單一式三聯,電腦插組記錄于插組完畢後即製作成鎖碼光碟片、分發當季每位參賽會員、原始插組單第一聯封存銀行保管箱,原電腦插組記錄隨即清除。當關結束時間後、成績開出時以簡訊通知會員密碼。光碟片資料與原始插組單不符時、所有插組資料依會員原始插組單為準。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需于高雄市農會各辦事處開辦活儲或活期存款戶頭以利作業。

第卅十條:本細則未盡事項得參照總會章程辦理。

比 賽 單 行 規 則
第 一 條:本規則參照總會比賽規則訂定之。

第 二 條:各季比賽規則視需要增修訂定之。

第 三 條:各季比賽鴿之報到日期依照理事會決議之日期及時間為準,逾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第 四 條:各季比賽參加鴿須配掛經由本會所發行之足環、電子環及指定配合之副環為準。

第 五 條:凡偽造本會公環(副環),電子環,驗鴿印章者,報請理事會開除會籍,並依送法辦。

第 六 條:各季比賽鴿報鴿單由本會負責填寫,各鴿舍自行在報鴿單上刪除不需參加比賽之鴿隻。

各次驗鴿及比賽時(包括資格關在內)比賽鴿如經審查組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格處理不得參加比賽。
1.羽翅印章與驗鴿單留底不符或羽翅無輪印者。(含影印與照相存底之資料)。
2.比賽鴿入籠時鴿隻不得染色或有其他記號(受傷塗藥之鴿隻除外,但須報備3.初驗時比賽鴿隻、腳爪任何一支無指甲。
4.歸返鴿審驗時佩掛私環或任何足以當作記號之物品(非本會所配掛者)。
5.公環、副環、電子環改造破壞或斷裂、口徑擴大或削薄。(105.04.14修訂)
6.歸返鴿無驗鴿印章及無本會之封環或封環已被拆封者。
7.粘膠插翅或裝置異物者。
8.本會指定之公(副)環遺失未配掛或壓克力破損、脫落。
9.當季各比賽鴿不得加蓋本會以外其他印章。

第 七 條:本會空中距離之測量採用衛星導航專用儀器測量各鴿舍座標計算之。

第 八 條:會員地上時間距離測量,以各會員鴿舍入口垂直地面上至審查場地界為止實測地上時間,以每二百公尺為一分鐘計算。(斟酌增加紅綠燈之時間)。地上時間最長以六十分鐘為限。

第 九 條:凡會員之鴿舍位置變更,須在該季售環日期截止前檢附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申請變更,提經理事會會議審查(或以申請書經該鴿舍之地,屋主同意簽章為憑)。

第 十 條:凡會員之鴿舍變更其空中距離測量手續費為新台幣伍佰元,並應以該季報到同時申請繳納。

第十一條:凡本會會員參加之比賽鴿以該季報到鴿舍為原則不得設有其他鴿舍,只能使用一個出入口如有發現違犯規定之會員除開除會籍外,其成績不予承認(同一鴿舍住址之鴿舍不受限制)比賽鴿全部依失格論。

第十二條:各季比賽時本會設審查場一處,原則主審一人(由正、副審查組長負責),委員若干人由審查組聘派輪值擔任。

第十三條:凡比賽鴿經驗鴿後放入大鴿籠廂內,雖發現檢查失誤(包括沒有封環及未掛鋁片)或無加蓋驗鴿印章,不得藉故任何事由要求捉回補驗、皆以失格處理。
如在交鴿時,正將比賽鴿交入鴿籠,不慎未將比賽鴿放入鴿籠,而飛離會場無法當場捉回時,該比賽鴿依失格論。其餘比賽鴿仍照常進行比賽。

第十四條:參賽會員一律使用電子掃瞄鴿鐘與衛星定位,即時通訊。依照本會鴿鐘使用辦法施行細則處理之(該辦法另文規定),如電子鴿鐘有問題以通聯記錄通知本會時間為憑。

第十五條:凡參加比賽之鴿隻,資格關及比賽關,依照本會所公佈之集鴿日期指定時間內將比賽鴿及鴿鐘攜至會場辦理打卡報到。星期五交鴿檢驗時、若鴿隻配掛私環或非本會所有之信物,若是資格關則該鴿隻該關提早三十分鐘結束,若是比賽關則該鴿隻該關以最低分速計算。

第十六條:比賽關鴿隻於集鴿日七點前未進場報到、自七點零一秒起至七點三十分整可進場報到,但該鴿隻該關以最低分速計算(如會員已完成驗鴿作業,七點後進場之鴿隻以失格論)、七點三十分後進場報到者皆以失格論。(資格關超過七點○一秒至七點三十分者、其當關結束時間提早三十分鐘,超過七點三十分進場以失格論)。鴿鐘於集鴿日七點前進場報到,鴿鐘逾時報到、超過八點進場者,該鴿舍該關以最低分速計算(含資格關)(102.04.28修訂)

第十七條:資格關及比賽關交鴿後,放鴿車或放鴿船發生災禍時(包括車禍、船難全部翻落海上時或本會鴿籠翻落地上及遭不明液體潑到)仍繼續參加比賽,如發生船難全部翻落海上時,即結束比賽。尚未有成績時皆依星期五交鴿隻數辦理平分退回(須扣5﹪費用),如有成績時依星期五交鴿之有格鴿以前關成績辦理。

第十八條:每季比賽結束鴿隻數為每壹佰隻壹隻。伍仟隻以上時、伍拾隻(含)結束比賽(結束比賽或繼續比賽,以當關會場驗鴿有格鴿數為準)。伍仟隻鴿數以下為五鴿舍結束比賽(合乎伯馬之鴿舍),伍仟隻以上每增加壹仟隻增加一鴿舍(含壹仟隻內),即六鴿舍,以此類推。每關歸返鴿、會場審查組有權保留五○隻,必要時由審查組決定增減,待會場歸還鴿已超過當季結束之鴿隻數後才能檢驗領回,會員不得異議。

第十九條:每季結束關日,當關比賽鴿歸返合乎伯馬隻數(合乎伯馬之鴿舍),經本會審查合格「包括鴿鐘記錄為有格鴿」即視同「伯馬」。
註:十八條中如比賽鴿已有合乎伯馬數(合乎伯馬之鴿舍)在審查場,合乎伯馬之鴿舍中不論任何鴿舍不將鴿鐘攜至會場歸正時(包括逾時),除判定該鴿舍失格,但是「伯馬成立(合乎伯馬隻數之比賽鴿均須在本關結束時間內送到審查場)。

第二十條:比賽關歸返日各鴿舍第一隻感應入電子鴿鐘之鴿隻,應依會員之鴿舍地上距離時間再加十五分鐘送至審查場查驗,逾時該鴿隻失格,其餘該關電子鴿鐘紀錄之有格比賽鴿全部以最低分速計算。
凡參加資格賽綜合插組之會員、資格賽一、二關均須跑頭鴿(地上時間加十五分鐘送至會場審驗)。未跑頭鴿者、所有鴿隻依到場時間計算,超過結束時間報到之鴿隻依最低分速計算。(105.07.29修訂)

第廿一條:各比賽鴿歸返報到不拘任何交通工具,由參加會員送至審查場報到。(歸返比賽鴿送至受檢發現死亡時、該鴿為失格 (本條文適用十九條),電子鴿鐘遇此情形,該鴿隻於時間內送達會場,該電子鴿鐘照正常使用)。

第廿二條:本會之比賽結束時間(包括資格賽關)規定分速由理監事會決定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公告之。
各季分速:資格賽為五○○公尺\分,比賽第一關起為六○○公尺\分。

第廿三條:比賽鴿之分速計算方法:
1各歸返鴿時間減放鴿時間將換算實飛時間分速。
2實飛距離÷實飛時間等於分速須計算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廿四條:凡鴿鐘經會場報到後,其餘未感應入電子鴿鐘之比賽鴿視為棄權論。

第廿五條:本會各季舉辦之比賽依據左列方式評定綜合成績:
甲、該季之全部關數綜合成績評定。
乙、凡甲項全部關數中如缺關時,得適用左列有格關方式評定成績。
A、第二關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以第一關之成績計算。
B、第三關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以第一、二關之綜合成績計算。
C、第四關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以第一、二、三關之綜合成績計算。
D、第五關全滅時即結束比賽以第一、二、三、四關之綜合成績計算。
A、B、C、D四項適用第十七條(如有成績時,依星期五交鴿之有格鴿成績辦理)。

丙、資格關或第一關全滅時即結束比賽。其成績評定,依照該關交鴿審驗有格、入籠之比賽鴿隻數(以隻為單位),不分等位(包括仟環、組環及各項插組) 平分之。

丁、資格關綜合插組,運鴿船隊如遇某種原因無法達成任何一關資格賽放鴿比賽時,評比採取已有成績之資格關計算,如資格一、二關皆無法放鴿比賽時、則採正一關成績計算。(105.04.30修訂)

第廿六條:每季資格關及比賽關,尚未達結束比賽,但於次關集鴿時,發現比賽鴿隻數未超過該季所立之等賞數,凡此情形其集鴿比賽仍照常進行。

第廿七條:
一、每季綜合比賽依據第三十條規定成績頒給本會獎狀,等數以資鼓勵,獎品分配如附表甲。(比賽獎品百分之分配表) 。

二、每季綜合比賽獎品辦法,每季以發售仟環數量、每一○○只為壹等、賞滿一○○只起增加壹等,餘數類推「最高至五十等位賞為止(包括各項組獎)」。也就是該季結束比賽隻數。

三、貳仟環三十組賞壹等。參仟環二十組賞壹等。鴿舍環、伍仟環、萬環十五組賞壹等。大小組環及十隻組十組賞壹等。

四、各類插組入賞方式為:0.5K、一K、二K、三K、每二十組賞壹等(餘數加一),五K、十K,每十五組賞壹等、餘數加一、(最高至三十等位為止(包括各項組獎)。

五、色別組雙邊主翅膀共有二支白羽毛以上或銀、紅、棕、白、花等可參加色別組 (全黑不可參加色別組)。

六、各項組獎之綜合成績計算,全部採取以末隻成績評定之(包括現關、淘汰組、累積組)。

七、淘汰組至第一關起才計算成績,採強迫入賞,有格組數在入賞等位內時,以成績評定(先失格先淘汰)。

第廿八條:比賽鴿於次關集鴿前遺失者。前一關之比賽成績不予計算(該鴿只有承認單關友誼賽成績與淘汰組成績以及各項獎內己有獨得之組,但必須符合比賽規定日期壹日內二十四小時檢鴿使得有效)。

第廿九條:每季特環及各項組獎本會按實收金額內扣除百分之五為會務補助款,作為本會工作支出。

第三十條:比賽每關結束後入賞鴿,應由分會長或審查組長或理事會同入賞會員于比賽結束(比賽當日)負責檢鴿完畢,五關綜合入賞鴿應依照本會規定日期受檢,未在當日受檢者視為棄權,不得異議。(包括各關友誼賽、綜合賽、淘汰賽等)。

第卅一條:入賞鴿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棄權由次位鴿遞補。
1.二鴿舍以上熟巢(A、B鴿舍另案處理)。
2.歸返鴿號碼不符或死亡。(死亡適用第二十一條)。
3.無驗鴿印章證據(本項交審查組按當時情形裁定)。

第卅二條:每季比賽綜合成績於一日內公佈,有異議者三日內以書面提出更正、逾期異議一概不予受理,比賽結束後約第四日頒發獎品。

第卅三條:凡會員發生比賽舞弊行為時,報請理事會開除會藉外,視情節移送法院嚴辦。

第卅四條:為嚴防舞弊起見,本會得授權理事會與審查組長斟酌情形,比賽地點、時間得以改變之。

第卅五條:每季之資格關或比賽關截至時間結束其歸返鴿舍,超過本季之結束鴿舍以上時採有佰馬制度,並適用各項組獎。(現關插組不論歸返比賽鴿數多寡,採有佰馬制)。每季比賽關截止時間結束,其比賽歸返鴿舍如在結束鴿舍以下,現關插組有佰馬制,並適用各項組獎,結束關已領取獎項之歸返鴿仍可以再參加評定重複入賞。綜合插組採無佰馬制,其獎項分配辦法如下歸返鴿舍壹鴿隻時賞百分之五,貳鴿隻時賞百分之十,以此類推,最高賞至百分之三十止,其成績評定適用比賽單行規則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須扣5﹪費用)。(103.08.04修訂)

第卅六條:每季每關集鴿所加封在比賽鴿足環上之浮字貼紙及其他資料、在歸返後需提交審驗,如經發現有被拆封過之痕跡或封環資料不齊全時,不論事先有無報備,該鴿以失格處理。

第卅七條:各項組獎及現關組獎之同一小組內,如鴿號有重複時以上項之組為準,下次組之重複鴿號,僅該鴿號以寫錯棄權論。各項組獎之鴿號有填錯(少填或多填號碼均包括在內)各鴿舍須自行負責。僅寫錯鴿號,依棄權論。

第卅八條:比賽當日,本會有權派員(包括理、監事)隨時至任何會員鴿舍臨檢或監督、會員不得拒絕,否則比賽鴿全部以失格論。

第卅九條:每季比賽鴿自第一次幼鴿檢驗後,比賽鴿如有任何事故、不准再重新配掛,皆以失格論。幼鴿參加初驗(一初驗、二初驗)時,幼鴿主翅第九支不得超過第八支之長度,否則該鴿隻以失格論。

第四十條:現關插組之金額應於本會規定之日期前繳清否則該鴿舍以失格論

第四一條:在比賽交鴿、檢驗比賽鴿時,發現當關有格鴿有問題,經在場之審查組(包括工作人員)判定為失格時,強迫入籠、不可帶離會場(鴿隻死亡除外)。

第四二條:本會會員在第壹次選環未繳納時,依開除會籍處理。從第二次插組起,未繳納時依自動退會處理(已繳交之獎項費用不予退回)。

第四三條:本會會員如逾本會規定日期未繳金額時,該鴿舍比賽鴿全部失格,並依四十二條處理。

第四四條:本會所聘請之工作人員均屬審查組人員。

第四五條:本會會員如發生不可抗拒之因素(如死亡、重大傷害經本會審查通過)則所繳交剩餘之關數費用,全數退回(仍需扣除5﹪以作為工作支出)

第四六條:每季每關比賽中突發事端,其比賽鴿或電子鴿鐘使用凡未牴觸本會比賽規則(包括公佈增註條文)時,該關之成績以有格鴿隻處理,新增註條文以公佈後實施,作為比賽依據。(事先公佈通知文件仍視為增註條文)。

第四七條:比賽當中運鴿船自開航後不論任何原因,一經放鴿時、其獎賞評定仍然依當關成績計算。
(99.12.05增訂)

第四八條:資格關綜合插組比照正式關插組條文辦理。(104.12.06增訂)

第四九條:以上條文如有抵觸兩條以上時,依處罰最嚴重之條文辦理(包括比賽單行規則,鴿鐘使用辦法及T27使用規則)。

第五十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授權理事會修正後實施。

電 子 鴿 鐘 使 用 辦 法
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比賽單行規則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會員統一使用本會指定之帝普士電子掃描鴿鐘及配件。
第 三 條:每季比賽電子鴿鐘檢查,由本會公佈日期審驗之。
第 四 條:申購及變換電子鴿鐘按照第二條之程序辦理之。
第 五 條:凡鴿鐘機件故障必須更換零件或大修時應向本會申請同意後使得換修,但更換零件後仍照規定提交審查組複檢認定合格後方得使用。
第 六 條:電子掃描鴿鐘貼有本會之封條,缺少應立即報備補正,比賽時加封在電子鴿鐘外層之透明膠膜不得破損,若致使電子鴿鐘可取出或貼有本會之封條缺少,破損時,則該鴿鐘該關以失格處理,比賽鴿以到達會場打卡時間計算。(如有輕微破損時必須向本會報備由審查組裁定,以確保權益。)
第 七 條:鴿鐘歸正之標準時間以GPS衛星定位儀器為準。
第 八 條:使用電子鴿鐘之會員其比賽鴿全部歸返後或當日比賽各鴿舍結束時間後三十分鐘內、再加地上時間將電子鴿鐘及有格鴿隻送至審查場報到。逾時報到之比賽鴿以失格處理,該鴿舍在時間內已有報到之比賽鴿則依最低分速計算。
※凡是紀錄在電子鴿鐘內之比賽鴿不論有格或失格均須送至審查場報到,送至審查場內發現鴿隻缺少與鴿鐘記錄不符時,自發現時間起三十分鐘加來回地上時間內送到審查場審驗證實,該鴿隻依失格論。其餘比賽鴿在結束時間內報到者以會場打卡時間計算,結束時間後報到者以最低分速計算。逾時者(三十分鐘加來回地上時間內)該鴿舍之比賽鴿全
部失格,如無鴿隻以作弊行為處理之。(已失格之鴿隻不在此限)。(103.08.04修訂)
第 九 條:鴿鐘失格,比賽有格鴿計算方式如左:
(到會場時間計算):該鴿舍之空中距離÷到會場時間。
第 十 條:鴿鐘開函後使用人應自行檢收鴿鍾及鴿鐘袋、如有遺失本會不予負責,會員需照價賠償。
第 十一 條:鴿鐘之誤差時間計算方式,慢速之時間照走動之差額時間加算,而快速之時間不得減除。
第 十二 條:鴿鐘遺失(指交鴿後),第一次可向本會報備、申請再註冊一台電子鴿鐘使用,但該鴿舍鴿鐘依失格處理,該關有格鴿隻依最低分數計算,會員需照價賠償。第二次鴿鐘遺失︵指交鴿後︶該鴿舍所有有格鴿隻以失格論︵鴿鐘需照價賠償︶。(96.04.02修訂)
第 十三 條:每一個鴿舍電子鴿鐘,在比賽日比賽有格時間內,且該鴿舍尚未到結束時間時電子鴿鐘不可離開該鴿舍使用,如經發現全鴿舍比賽鴿依失格論。(如至會場則不受此限)。
第 十四 條:電子環具有明碼與暗碼,比賽結束開啟電子鴿鐘,發現有某隻賽鴿電腦表單出現V字符號即為暗碼不符,該鴿以失格論。
第 十五 條:使用電子掃瞄鴿鐘,應配掛本會指定之固定式電子腳環,請會員配合注意售環日期。
第 十六 條:電子腳環,在提環時請自行在售環處測試(本會已有測試一次),如無法讀出環號時立即更換。在售環結束後,每次驗鵨時如無法感應出電子環號,但該鴿隻所有驗鴿印章及照相底冊等資料完全符合及電子環之外觀完好無破損痕跡者,經本會審查組審驗無誤時,限換活動式電子環壹次(換環後該鴿隻不得再參加插組、如有填寫插組皆以自動棄權論,先前已參加之插組予以承認) 。如為比賽交鴿時發生無法感應電子環號、換活動式電子環後,則該鴿隻該關不論是否為頭隻歸返鴿、均須於感應入電子鴿鐘後十五分鐘加地上時間送到會場審驗。如為星期日歸返時發生無法感應電子環號,鴿主需先電話通知書記、該比賽鴿必須於打入T27鋁片後十五分鐘加地上時間送至會場受檢,逾時者該鴿以到達會場打卡時間計算。由本會審查組于會場測試感應,可感應出電子環號時依T27鴿鐘使用規則第二十八條處理,無法感應出電子環號時該歸返鴿隻以失格論。(98.04.01修訂)
第 十七 條:比賽鴿受傷塗藥導致電子環褪色,若電子腳環外觀完好無破損痕跡者,可更換活動式電子環、以一次為限,更換後不得參加插組、如有填寫插組皆以自動棄權論。(96.08.09增訂)
第 十八 條:鴿鐘袋所附之電子環(測試環)為比賽歸返日結束時間後、鴿鐘報到時感應使用。
比賽歸返日早上八點前將電子環感應入鴿鐘、測試腳踏板與簡訊機是否正常,若歸返日早上會員未做測試、導致鴿鐘與腳踏板無法顯示或感應,依電子鴿鐘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處理。鴿鐘袋所附之電子環遺失,使用人需照價賠償(每顆130元整)。
第 十九 條:比賽關交鴿後(包括資格關),電子掃瞄鴿鐘須同時參與交鴿作業程序及GPS衛星對時(歸正)作業,完成交鴿手續後、鴿鐘應自行帶回做為比賽之用。(適用單行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第 二十 條:比賽(包括資格關)交鴿後,如發現鴿鐘故障(無法顯示或感應),得將鴿鐘及比賽鴿攜至會場辦理報到,全部比賽鴿均以到達審查場打卡時間計算。(如與T27章程抵觸、由審查組判定之)。
第二十一條:電子掃瞄鴿鐘於交鴿時以衛星時間自動對時,比賽結束後,再經作業程序自動歸正,如發生閨秒現象(秒數誤差正負一秒/一百六十八時),應依第二次自動歸正時間為正式標準時間做為比賽鴿歸返記錄時間。
第二十二條:每一鴿舍由本會分發電子感應板,請將電子感應板放置於鴿舍出入口處、勿亂放置(每一鴿舍配發一塊電子感應板)。
第二十三條:放置電子感應板之區域範圍,如有任何金屬(片),應將電子感應板墊高至少一公分以上之距離、確保感應記錄正常。若未確實放置或墊高而導致感應記錄失常、其後果自行負責。
第二十四條:本會配發會員使用之電子鴿鐘、感應板、插座、延長線、電源供應器(各項零附件)在配發前均做過檢查,會員使用當中如有損壞或遺失,使用人需照價賠償。
第二十五條:本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授權由審查組及理監事會議修正增列之。

T27 鴿鐘使用規則
第 一 條:本會指定使用德國帝普士(TIPES)電子鴿鐘與T27鴿鐘兩套並用。
第 二 條:分速計算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為準。為加強輔助措施,故以T27鴿鐘一併使用。
第 三 條:T27鴿鐘第一次歸正時間由本會統一辦理,會員帶回之前自行與公鐘核對時間。離開會
場後自行負責,不得再要求本會重新一歸(依當季使用器材辦理)。
第 四 條:T27辦理報到應和帝普士電子鴿鐘同時報到、否則T27鴿鐘以失格論、該鴿舍全部歸
返有格鴿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未報到之T27鴿鐘自本會通知會員
時間起、三十分鐘加地上時間內將T27鴿鐘送至會場審驗。如超過時間或未將T27鴿鐘送至會場、該鴿舍所有鴿隻以失格處理。(101.12.06修訂)
第 五 條:T27鴿鐘第一歸正時間與本會存檔時間不符者或無第二歸正或經歸正無記錄者,鴿鐘以
失格處理。凡T27鴿鐘失格者該鴿舍全部歸返有格鴿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依當季使用器材辦理)
第 六 條:使用T27鴿鐘之會員,如比賽鴿隻未於有格時間內歸返者亦應於第二次歸正時間內,提
交會場開啟檢查。(99.08.01修訂) (依當季使用器材辦理)
第 七 條:T27鴿鐘在第一至第二次歸正之間,記錄時間增加者、T27鴿鐘以失格處理。以帝普
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96.12.12修訂) (依當季使用器材辦理)
第 八 條:T27鴿鐘因故障於次關擬更換時,可於次關交鴿前申請更換。
第 九 條:當帝普士電子鴿鐘和T27鴿鐘同時失效時,以該鴿舍歸返比賽鴿到達會場時間計算。
第 十 條:本會比賽時任何時段,抽檢人員至鴿舍時,參加之會員不得拒檢,凡拒絕本會檢查者,該鴿舍以失格論。鴿舍內如沒有該舍編號之帝普士電子鴿鐘及T27鴿鐘,兩者缺一時,該鴿舍以失格論,不得異議。︵如至會場,則不受此限︶。
第 十一 條:帝普士電子鴿鐘故障時,該鴿以T27鴿鐘時間計算,不另外加分。但該比賽鴿必須於三十分鐘加地上時間送至會場受檢,逾時者該鴿以到達會場時間計算。︵但第一隻歸返比賽鴿必須於十五分鐘加地上時間送至會場受檢,逾時者該鴿失格,其餘該關Τ27鴿鐘紀錄之有格比賽鴿全部以最低分速處理︶。
第 十二 條:T27鴿鐘當機或故障時,即以帝普士電子鴿鐘時間計算,不另加分。(96.12.12修訂)
第 十三 條:T27鴿鐘之記錄時間比帝普士電子鴿鐘之記錄時間快時,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計算成績︵不另外加分︶。
第 十四 條:T27鴿鐘︵使用前或使用中︶如發生故障時,會員必須馬上與本會聯絡,並到本會更換備用鴿鐘使用。經報備後該鴿舍必須在地上時間內將故障鴿鐘送至會場,更換備用鴿鐘繼續使用,逾時者歸返有格鴿以到達會場時間計算。
第 十五 條:T27鴿鐘本身或鴿鐘外套之封條或封口之封線,若有切斷、脫落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者,該鴿鐘失格,該鴿舍全部歸返有格鴿以帝普士電子鴿鐘紀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
第 十六 條:T27鴿鐘本身或鴿鐘外套之封條必須蓋檢查印或簽名,如無則鴿鐘失格,該鴿舍全部歸返有格鴿以帝普士電子鴿鐘紀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
第 十七 條:T27鴿鐘因不正常操作或意外造成鴿鐘內、外部損壞者,該會員須負損壞賠償之責。
第 十八 條:使用T27鴿鐘每孔限打入一隻,如打入二隻︵含︶以上時、該孔之比賽鴿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
第 十九 條:T27鴿鐘打完最後一洞而無法再辨理第二次歸正時,該鴿鐘失格。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
第 二十 條:T27鴿鐘空打者空打前為有格︵不另加分︶,空打︵含此孔︶以後,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
第二十一條:T27鴿鐘雖非空打,其橡皮環或鋁片號碼單面或兩面不明無法鑑別者該鴿失格,其以後歸返鴿皆以鴿鐘空打處理,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
第二十二條:比賽鴿未蓋檢鴿印者,該鴿失格處理,如已打入記錄者,經核對鴿隻與橡皮圈環或鋁片號碼確為該次參加檢鴿者,該隻以後之鴿鐘記錄仍有格。
第二十三條:T27鴿鐘誤打入非屬自己或非該次比賽用之橡皮環或鋁片者,以T27鴿鐘失格論,所有鴿隻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98.12.01修訂)
第二十四條:誤用他人T27鴿鐘時,以鴿鐘失格論處,所有鴿隻以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加五分鐘計算。
第二十五條:驗鴿時若因疏忽以致未佩帶橡皮環或鋁片者,不得要求捉回補驗,歸返比賽鴿無橡皮環或鋁片者,該鴿失格。
第二十六條:T27鴿鐘第一次遺失︵指交鴿後︶應向本會報備,可申請再註冊一台鴿鐘使用,該關該鴿舍有格鴿依最低分速計算︵鴿鐘需照價賠償︶。第二次T27鴿鐘遺失︵指交鴿後︶所有有格鴿隻以失格論︵鴿鐘需照價賠償︶。(96.04.02修訂)
第二十七條:各鴿舍前五隻歸返鴿經帝普士電子鴿鐘自動掃瞄後,每一隻比賽鴿必須在掃瞄後十分鐘內(含)打入Τ27鴿鐘;超過十分鐘打入Τ27鴿鐘者,以Τ27鴿鐘時間計算。未打入Τ27鴿鐘者,該鴿以到達會場時間計算。
1.與第五隻歸返鴿同時感應入帝普士電子鴿鐘者,只要將其中一隻於規定時間內打入Τ27鴿鐘即可;(時限依第五隻歸返鴿感應入帝普士電子鴿鐘之時間十分鐘內(含)為準;超過十分鐘打入Τ27鴿鐘者,以Τ27鴿鐘時間計算。未打入Τ27鴿鐘者,該鴿以到達會場時間計算。)
2.第六隻(含)以後未打入Τ27鴿鐘之歸返鴿,依帝普士電子鴿鐘記錄時間計算。且佩帶於該比賽鴿之鋁片(必須為該鴿該關登記之鋁片)不得取下,必須與該比賽鴿同時報到,否則以缺少鋁片處理,該鴿以失格論。
3.T27鴿鐘第六孔(含),係預留為第六隻以後未能感應入帝普士電子鴿鐘之比賽鴿使用,其時限依Τ27鴿鐘使用規則第十一條處理。
第二十八條:帝普士電子鴿鐘當機時(非故障)、導致歸返鴿無法感應時須先向本會報備,該鴿打入T27鋁片以T27鴿鐘時間計算。但該比賽鴿必須於十五分鐘加地上時間送至會場檢驗,逾時者該鴿以到達會場打卡時間計算。同一鴿號之鴿隻第一次發生上述情形時以T27鴿鐘時間計算不另外加分,第二次發生時以T27鴿鐘時間計算不另外加分、但強迫更換活動式電子環(該鴿隻不得再參加插組)。第三次以後(包含第三次)發生時以T27鴿鐘時間加十分鐘計算。(101.12.06修訂)。
第二十九條:比賽日早上八點前,會員應檢查帝普士鴿鐘與T27鴿鐘時間是否一致,若誤差超過五秒應即刻通知本會更換,以保障會員權益。
第 三十 條:比賽日結束時間後、T27鴿鐘于會場開啟列印資料時,若發現有鋁片資料其衛星定位遠離原比賽鴿舍超過一公里,以作弊論處、所有鴿隻判為失格。




南海賽鴿協會海上競翔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 本辦法適用海上競翔比賽訂定之。
二、海上競翔之比賽鴿報到,各分會應於會訓日開始十天前向本會辦理比賽鴿報到,並繳清報鴿費,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三、如發現分會提報之報鴿數與實際參賽鴿數不符者,自發現日起拒絕承載該單位之比賽鴿,並視該單位自動放棄該季比賽論。
四、為能利用有限資源:
1.會訓鴿籠每格50羽,資格關50羽,上下層不得留有空格,比賽關45羽,最下層可留空格。
2.各分會不得擅自要求鴿車負責人卸放鴿籠格數,統一由船隊按實際鴿數,機動分配鴿籠數,以符合船位。
第二章  氣象
五、比賽鴿集鴿前或裝船未開航,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放鴿地點為警戒地區)時,即予以停止比賽,資格賽及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六、任何關集鴿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未解除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時,即予停止該關集鴿,資格關及比賽關皆以順延方式處理之。
  解除颱風警報之定義,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算解除颱風警報。
1. 該季所有參賽分會未於一級警戒區內。
2. 軍公教正常上班、上課。
七、比賽鴿集鴿前或裝船未開航,中央氣象局雖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但放鴿地點非警戒地區,如在集鴿前得知該訊息,各單位仍須按該關預定之集鴿時間辦理集鴿手續。
八、載運輪出航前中央氣象局發佈風力八至九級之惡劣天候,船公司基於安全之考量要求停航,船隊得停止該關比賽,該關以順延方式處理;並由船公司出具氣象局資料函送各參賽分會(103,4,11修訂)。
第三章  會訓
九、各季會訓能見度十公里以上始能放鴿,放鴿地點下雨時,原船駛回;若上午十點前在駛回途中已停止下雨氣候良好,則進行放鴿,如上午十點前未放鴿,則至高雄港碼頭進行放鴿。
十、春季會訓放鴿點若沒出太陽,即停止放鴿原船駛回;若上午十點前在駛回途中已出太陽氣候良好,則進行放鴿,如上午十點前未放鴿,則至高雄港碼頭進行放鴿。
十一、會訓集鴿前,船隊依據中央氣象局之天氣預測判斷,進行放鴿之機會不高,得以簡訊方式通知各會取消該次之會訓。
第四章  資格關、比賽關
十二、海上競翔各季比賽關定為五關、資格賽二次。放鴿時間:春、冬季兩季比賽為上午七時整;夏季比賽為上午六時三十分整。 
十三、海上競翔資格關最低有格分速為500公尺以上,比賽關之最低有格分速為600公尺以上,分會未依規定分速辦理時,船隊得停止該會運輸作業。
十四、資格關或比賽關船出航達目的地時,不論任何氣候準時放鴿。
十五、每關之放鴿時間前開鎖後,因人為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比賽鴿飛出時,當下即同步進
行比賽放鴿,放鴿時鴿籠安全鐵條卡住時或人為因素無法準時放鴿於三分鐘內,同一條件下,比賽有效,比賽成績仍以原放鴿時間計算。
十六、每季任一關比賽,載運輪出航後,遇海象不佳比賽船因安全考量無法原位盤旋,放鴿位置與原定該關放鴿點有誤差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放鴿時間船隻位置與原定該關放鴿點經緯度誤差範圍在半徑十二分(約22.2公里)內視同原放鴿點位置並準時放鴿,比賽距離以原放鴿點計算。
2.放鴿時間船隻位置與原定該關放鴿點經緯度誤差範圍超過半徑十二分(約22.2公里),不得放鴿並原船駛回,資格關依跳關處理;比賽關依順延方式處理之。原船駛回時,由總會以電話聯絡各參賽分會領回。
3.比賽鴿放鴿時間船隻位置符合第一項規定,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條件情形下放鴿,放鴿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參賽會員視同同意。
4.放鴿時間船隻位置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不能放鴿時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參賽會員視同
同意。
十七、比賽鴿車發生意外或因故致比賽鴿受損包括鴿籠裝船或載運輪行駛中發生意外而經理事會所派之代表認定無法繼續比賽時,則該車內之比賽鴿不論比賽到何關均停止比賽,再以下列規定處理之:
1.如發生於第一關者,則該季比賽取消,獎品由該關報到經審查有格鴿隻均分。
2.如發生二、三、四、五關者,則依已見之分速取等位,結束該季之比賽。
3.如與各分會單行規章牴觸,以各分會之單行規章為準。
十八、任一季比賽進行中如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包括政府因故宣布停止比賽,本協會視賽程做如下處理:
1.會訓前即已發佈停止比賽者,報鴿費全數退還。
2.會訓至資格關前發布停止比賽者,報鴿費退還一半金額。
3.資格關集鴿後發布停止比賽者,則已繳納的報鴿費恕不退還。
4.政府基於國家安全社會需要,禁止賽鴿活動,本協會亦應配合該政令結束該季比賽。
十九、各參賽分會應訂定結束比賽之羽數,報鴿數不足壹千羽,結束比賽羽數為十羽。
二十、比賽期間如遇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事件,由船隊三日內召開緊急臨時會議,與仍有參賽之分會長研討各項事宜。
第五章  特別條款
二十一、自資格一起、兩(含)艘以上之載運輪,因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其中任何一艘載運輪未能於放鴿時間內到達放鴿地點時,所有載運輪原船駛回,資格關以跳關處理,比賽關以延關處理。
二十二、載運輪由船隊視實際狀況統一調度,各參賽分會不得異議。
二十三、本辦法經本協會102年度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並於102年冬季開始實施。
第六章 增修條文 一0三年四月十一日
一、 海上競翔之參賽鴿應配戴所屬船隊出售之足環。
二、 各參賽分會應訂定結束比賽之羽數,報鴿數五千羽以上之分會,結束比賽羽數為五十羽;報鴿數未足五千羽之分會,以報鴿數百分之一為結束比賽羽數。惟船隊未完全結束比賽時,參賽分會仍可繼續比賽
三、 各關次比賽衛星轉播,因氣候影響、或攝影器材故障,無法轉播,比賽得繼續進行。賽況公平由各會指派押鴿人員見證,並全程錄影存證。
四、 增修條文視為海上競翔比賽辦法之一部分、於103年冬季起實施。








高雄區後昌聯合鴿會會員章程








九一O五年冬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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